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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曹某某在整理董某某旧手机时,发现其名下有一笔2021年期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共计15万元,系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至其个人账户的存款。曹某某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董某某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董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转账是否属于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承担责任的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了微信电子数据截图、银行流水及双方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董某某在离婚前转移财产的事实。董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款项用途为个人债务清偿。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债务性质的认定展开释法析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董某某向曹某某支付7.5万元作为补偿;双方确认无其他未分割财产及共同债务;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流向中的关键作用。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