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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原告,债务由被告承担。2023年,原告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一笔由被告焦某某名义所欠的银行经营性贷款,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认为该债务虽以被告名义签署,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重新划分。被告辩称该贷款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与家庭无关,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拒绝分担。双方因该笔遗漏债务的清偿责任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贷款合同及子女教育支出凭证,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提交了其个人经营账目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银行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焦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若实质为共同债务,另一方仍有权追偿。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及不公开审理程序的严格适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