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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系现役军人,与彭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资产归于某,全部债务由彭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于某利用军人身份及离婚协议对抗执行。彭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虚假离婚,旨在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夫妻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务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书面审理。彭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无复婚意愿且资产转移异常。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拒绝承担协议约定由其配偶承担的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证据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彭某单方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于某需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中离婚协议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的裁判规则,即便涉及军人婚姻,也不能成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合法外衣,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