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签订“假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蒋某、债务由麻某承担,实则共同隐匿财产。离婚后不久,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在诉讼中隐瞒麻某处于哺乳期的事实。麻某发现蒋某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资产且存在过错,遂依据原离婚协议及新诉讼中的过错行为,申请执行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利用法律形式逃避债务并损害另一方权益,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是否应支持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作为申请人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蒋某在离婚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证据。蒋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一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并核实了麻某处于哺乳期的客观事实。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蒋某同意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并配合办理剩余共同财产分割手续;麻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或侵害配偶权益的挡箭牌。在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恶意串通逃债的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纠纷,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婚姻自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