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马某为逃避对朱某及其债权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马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马某承担,房产归朱某。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马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朱某发现马某名下仍有隐匿资产。朱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马某在离婚时朱某处于哺乳期,且存在明显的“假离婚真逃债”嫌疑,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作为证据,主张马某恶意逃债。马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往来及资产变动进行审计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证实马某在离婚前后存在转移资产行为。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及离婚协议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马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2. 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不变,但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进行重新分割,马某需向朱某支付折价款;3. 马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对朱某的部分债务,剩余债务按法定比例分担;4. 子女抚养权归朱某,马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实质审查,结合鉴定意见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保护了债权人及弱势方(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公平与诚信原则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