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因王某存在重大过错,王某需向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十万元,并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协议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刘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王某以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为由拒绝配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查。刘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催告函等书证,证明王某违约事实。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张双方曾口头协商延期支付。法院重点围绕书证效力及口头和解主张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审查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反映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通过自行和解或撤诉解决纠纷的灵活性。提示当事人在履行离婚协议时应严格依约行事,避免通过口头约定变更书面协议,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执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