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彭某因婚内出轨需向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离婚后,蒋某以彭某未按期支付款项为由起诉,彭某抗辩称协议中“出轨”定义不明且蒋某存在家庭冷暴力,拒绝履行。蒋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彭某过错,彭某提交双方分居协议及证人证言反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条款的解释及彭某是否构成法定赔偿情形,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蒋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出轨”条款的解释及证据效力展开辩论。蒋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及电子数据,主张彭某存在重大过错;彭某提交分居协议、邻居证言及心理评估报告,主张蒋某存在冷暴力且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意思自治与法定过错的界限。在涉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中,法院严格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平衡了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过错情形及赔偿标准,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