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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某承担。离婚后,马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其亲属账户,且该行为导致其无力清偿对外债务,债权人遂起诉马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马某某认为李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恶意逃债行为,违反离婚协议诚实信用原则,诉请法院确认相关转账无效,并要求李某某清偿全部共同债务及赔偿损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范围,以及一方隐匿财产行为对债务清偿责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亲属间转账凭证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李某某在离婚前半年内多次大额转账且无合理用途。被告李某某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借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收支的匹配度,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性质进行鉴定,以查明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具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同时,法院严格审查“隐匿财产”的构成要件,强调举证责任分配,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虚假诉讼或恶意转移资产逃避法定债务,维护了婚姻家事领域的诚信原则与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