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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张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张某,但附加条款称“若子女随林某生活,张某需支付补偿款”。离婚后,子女实际由林某抚养,林某主张张某应支付补偿款,张某抗辩该条款系赠与性质且未办理过户,拒绝支付。双方对“补偿款”性质及履行条件产生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障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子女居住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子女由其实际抚养且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主张该款项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法院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林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解释的复杂性。司法实践强调应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探究当事人缔约真意,避免机械适用合同法规则,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认定提供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