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韩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谢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离婚后韩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亦拖延过户。谢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韩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法定过错,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承担违约责任。韩某辩称协议系胁迫签署,且谢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关联,拒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谢某提交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悔过书,证明韩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事实及协议签署背景;韩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合议庭围绕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赔偿金额合理性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韩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二、韩某于收到款项后十五日内配合谢某完成涉案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即便在二审阶段,法院仍注重保护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确认了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又高效解决了执行难题,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融合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