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2023年,原告在整理被告遗留资料时,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巨额资金流入,且离婚时被告未如实申报。鉴于原告当时处于哺乳期,未及深入核查即签署协议。现原告主张该笔资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存在隐藏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离婚协议书及哺乳期证明,重点证明资金流入时间及婚姻存续状态。被告提交了理财购买凭证及婚前存款证明,试图证明资金源头。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核实了原告发现遗漏财产的具体时间点,以判断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未充分核查财产的情况。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警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财产,否则将面临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