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曹某某承担。2023年,韩某某发现离婚时遗漏了曹某某名下的一笔50万元隐性债务,遂起诉要求曹某某承担该债务。韩某某主张该债务系曹某某个人挥霍所致,未用于家庭生活,且曹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曹某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韩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时已知晓该债务存在,现属反悔。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流向异常;曹某某提交装修合同及学校缴费记录,佐证债务用途。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债务发生时间及资金实际用途。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所谓“遗漏”债务的认定标准。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即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在对外清偿后难以向原配偶追偿,除非能证明该债务系虚构或恶意串通。裁判强调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当事人利用“遗漏财产”概念逃避既定债务分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