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归朱某、债务由麻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为“假离婚”。离婚后,麻某发现朱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且朱某在麻某哺乳期内未尽抚养义务。麻某遂起诉要求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主张朱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等过错。朱某辩称双方系真实离婚,协议已履行完毕,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能否以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以及涉孕期/哺乳期对过错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朱某存在转移财产及未尽家庭义务的过错行为。朱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证人出庭。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书证的关联性,确认双方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过错事实。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强调,离婚协议若被证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其效力存疑。同时,法院在书面审理中严格审查证人证言,体现了对家事案件中隐蔽性过错行为的审慎认定,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逃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