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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杨某需一次性支付刘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杨某未按约支付款项,且长期阻挠刘某探视子女,导致亲子关系疏离。刘某认为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履行严重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赔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未履行是否构成对原过错责任的再次确认及执行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进入调解程序。审理中,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邻居关于杨某长期阻挠探视的证人证言;杨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经济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协议履行的可行性,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共计五万五千元;二、杨某承诺每月第二周周末探视子女一次,刘某予以配合;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强调了协议履行与子女探视权的关联性。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