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张某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因张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高某某诉请离婚。双方为逃避张某某对外巨额债务,恶意串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高某某所有,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实则并未解除婚姻关系,旨在通过财产转移使债权人无法执行。债权人发现后,以双方构成虚假离婚逃债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行为效力,以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债务形成时间及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对比分析,并申请对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往来及通讯记录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双方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存在大量异常资金转移,且通讯记录证实双方合谋规避债务。被告虽辩称系真实离婚,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全案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双方同意在债权人认可的范围内,以原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相关债务;剩余财产由双方按原离婚协议约定执行,但需优先保障债权实现。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