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孙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2021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孙某一次性支付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家务补偿款共计50万元,并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协议生效后,孙某仅支付1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告未果。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某履行剩余40万元支付义务。孙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黄某存在过错,拒绝履行剩余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及补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执行过程中,黄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孙某违约事实及家暴情节。孙某未提交新证据,仅通过书面意见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确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及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即便在协议离婚背景下,若一方未履行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确认了协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及家务贡献方的权益保护,强调了契约精神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