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签订虚假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沈某、债务由陆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婚后沈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陆某身心受损。债权人起诉后,陆某发现沈某转移财产且拒绝履行债务,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陆某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沈某存在家暴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产及存款,并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沈某实施暴力的事实;沈某提交离婚证及协议,主张离婚合法有效。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转移证据,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陆某与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向沈某支付折价款;三、沈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驳回沈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可被认定无效。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登记,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遏制了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家庭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