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于某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贸易公司。为逃避巨额商业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资产归被告,全部债务由原告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被告迅速转移资产至境外,原告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原告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假离婚真逃债”的特殊情节,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境外资产转移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逃债意图;被告则提交了部分境外居住证明,但未能合理解释资产转移的正当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资产分配的显著不对等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原告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被告于某某需协助原告办理相关境外资产的追回手续,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工具。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其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实质,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对遏制利用离婚协议逃废债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