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博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女方)与博某某(男方,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冯某某抚养,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冯某某以博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且探视权行使受阻为由,诉请法院解释协议中“每月15日前支付”及“周末探视”条款的具体履行标准,并主张博某某违约。博某某辩称其已履行支付义务,且因部队任务繁忙无法按约定时间探视,冯某某存在阻挠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涉军婚姻背景下权利义务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冯某某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冯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博某某支付延迟,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探视受阻;博某某提交部队驻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因军事任务无法按时探视且已积极协商。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博某某存在恶意违约或冯某某存在恶意阻挠,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存在分歧但未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裁判尺度,强调在尊重军人特殊职业义务的前提下,应结合协议目的进行合理解释。对于模糊条款,若无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恶意违约或阻挠,法院倾向于维护既有抚养安排稳定性,驳回单纯以条款解释不清为由的违约主张,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家庭关系稳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