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吴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某市A区的房产归女方谢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吴某承担”。离婚后,谢某发现该房产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约50万元,且吴某未按约定偿还。谢某认为协议中“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仅指内部债务分担,对外仍为共同债务,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效力并判令吴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吴某辩称该条款已明确债务归属,谢某无权干涉。双方对“剩余贷款”一词在离婚协议中的具体指向及法律效力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主张吴某违约;吴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及部分还款凭证,辩称已履行内部约定。法院邀请银行信贷员作为证人出庭,就贷款合同主体及还款责任进行说明。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真实意思表示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背景及双方对债务承担的认知。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A区房产剩余贷款由吴某承担的条款有效;二、吴某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三、若吴某未按期履行,谢某有权就全部剩余债务向银行清偿,并向吴某追偿;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吴某负担。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本案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但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银行)。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债务清偿路径及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