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周某享有居住权至子女成年,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周某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过户,彭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有效,并主张周某行为侵害子女权益。周某辩称协议中“归子女所有”仅为道德承诺,未办理过户前所有权未转移,且其出售行为系为子女利益最大化。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解释,特别是未登记过户情况下的物权变动效力与居住权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辩论: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登记信息,证明周某违约;周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教育支出凭证,主张售房款已用于子女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结合不动产登记簿与协议约定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彭某与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条款有效;三、周某应向彭某及未成年子女返还售房款中属于子女份额的部分,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即便未办理过户登记,该约定亦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裁判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优先原则,对规范离婚财产分割及防止一方恶意处分共有财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