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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徐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沈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向第三人转账的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主张徐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请求少分或不分。徐某某辩称相关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意图。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存在重大争议,沈某某申请追加收款第三人为案件当事人以查明资金流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徐某某向第三人转账缺乏合理对价且频率异常。徐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转账系正常经济往来。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及徐某某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听取第三人关于收款事由的说明。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沈某某因与徐某某达成庭外和解,认为诉讼目的已部分实现,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离婚纠纷中隐匿转移财产认定的复杂性。在涉及第三人资金往来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链完整性至关重要。原告主动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纠纷多元化解的价值,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诚信诉讼,避免滥用诉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