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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王某某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期间由彭某某居住。2023年,彭某某以王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擅自出租该房屋为由,诉请重新分割财产。王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彭某某居住期间未支付租金,其出租行为系为子女教育基金积累资金,符合协议目的。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过户条款的解释及房屋收益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展开辩论。王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持续支付子女抚养费及房屋维修费用;彭某某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主张王某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协议条款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在协议未明确禁止收益使用的情况下,一方为子女利益合理使用房屋收益不构成违约,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了婚姻家庭协议的稳定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