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张某某发现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夫妻共同资金50万元转入其亲属账户,并在离婚协议中刻意隐瞒该笔财产。张某某认为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笔隐匿财产,并要求郭某某少分或不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资金是否属于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郭某某是否存在法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郭某某亲属账户收款记录等物证,证明资金流向异常。被告郭某某辩称该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借条或还款记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确认该笔款项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被故意隐瞒。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郭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该笔款项由张某某分得35万元,郭某某分得15万元;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通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又高效解决了家事纠纷,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