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然而,2022年李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将家庭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行为伴随对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李某遂起诉要求分割该遗漏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李某主张彭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隐匿财产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及分割被隐匿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及家暴事实;被告彭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分割,拒绝承认隐匿行为及家暴指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被隐匿的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八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财产争议”条款不能免除一方隐匿财产及实施家暴的法律责任。法院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通过严格审查书证,认定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财产分割义务,彰显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恶意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