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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陈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陈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离婚时故意隐瞒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商铺产权。陈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因家暴及隐瞒财产,麻某某应少分或不分。麻某某辩称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家暴指控无实据,双方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不存在遗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一审驳回后,陈某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陈某某提交了一份邻居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麻某某实施家暴及知晓商铺存在;麻某某则提交了商铺的婚前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权属。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家暴事实展开激烈辩论,但陈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书面审理中,若原告仅凭单方证人证言主张对方隐瞒财产或存在家暴,而缺乏银行流水、产权登记等客观证据佐证,法院将因证据不足驳回诉请。这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注重保留客观财务凭证,避免仅依赖主观陈述。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