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李某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邓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李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主张分割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李某的分割请求是否受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邓某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李某在离婚谈判期间曾口头提及该商铺,从而主张其知情。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邓某所有;邓某向李某支付商铺评估价值一半的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