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董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2021年,为逃避董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冯某某,债务由董某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2023年,冯某某发现董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所谓“假离婚”实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冯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董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董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且债务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拒绝赔偿。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假离婚”背景下,一方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及实施家暴的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董某某的家暴行为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董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庭审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请求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隐藏的家暴与财产转移行为不影响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司法实践强调,无论离婚形式如何,只要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旨在遏制恶意逃债及家庭暴力,维护婚姻伦理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