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原系夫妻,为规避曹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大部分财产归邓某,债务由曹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债权人主张权利,邓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曹某辩称系真实离婚,财产分配系自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以及子女抚养安排是否真实反映双方意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邓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财产转移系为逃债。曹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财产变动的时间节点,对鉴定意见中关于资金流向的分析予以采信,认定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予以维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恶意逃债。同时,二审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但司法实践仍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