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系夫妻,吴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公司,负债累累。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财产归吴某所有,债务由蒋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蒋某,蒋某无力清偿。蒋某遂起诉吴某,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蒋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真实意图仅为逃债,并无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吴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协议已生效,且涉及军人婚姻,蒋某作为非军人方无权随意提出离婚,故请求驳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假离婚”主张展开激烈辩论。蒋某提交了证明双方串通逃债的书证及视听资料;吴某则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离婚效力,当事人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由主张离婚无效。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非军人方在特定情形下离婚请求受限。警示公众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否则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