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黄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规避黄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某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划分。黄某辩称系真实离婚,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以及在女方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形下,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及债务真实性。被告黄某提交离婚证及财产分割清单,主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离婚逃债行为。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黄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涉案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男方同意在共同偿还基础上,额外支付女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保障母婴生活需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债务承担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界限,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逃债。同时,在哺乳期特殊背景下,调解兼顾了债权实现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