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因周某存在重大过错,需向陆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后,周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陆某遂持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陆某申请对周某名下隐匿的财产进行审计,并提交了孕期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主张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且陆某目前处于哺乳期,急需资金保障生活与育儿。周某辩称已无力偿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财产状况。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执行,且因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生效民事调解书、孕期及哺乳期医疗证明及周某财产线索。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鉴定意见,试图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双方围绕赔偿金额及履行方式展开辩论,法院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周某同意分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首期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在六个月内付清。陆某同意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在涉及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弱势方权益,又促进了执行和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