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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赵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孙某发现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无偿转让方式,将名下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隐匿转移至第三人(赵某亲属)名下,导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无法履行。孙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赵某少分或不分。赵某辩称财产转移系正常家庭内部安排,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赵某是否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赵某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孙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变更登记记录及离婚协议等书证,证明赵某在离婚前后存在异常资金流向及资产转移行为。赵某提交亲属间赠与协议及还款凭证作为抗辩证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及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孙某诉讼请求,确认赵某恶意转移的财产份额,判令赵某向孙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鉴于赵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产流向,认定恶意转移行为无效,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