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后感情渐淡,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案,但焦某某认为沈某某通过虚构债务及转移存款方式恶意规避分割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沈某某辩称协议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隐匿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焦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沈某某在离婚前夕将大额资金转入亲属账户;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还款凭证,主张债务真实存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所谓“债务”形成的逻辑关系。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沈某某隐匿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二、沈某某向焦某某支付财产分割款人民币XX万元及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X万元;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由沈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针对隐匿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对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在调解中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