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系夫妻,马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马某所有,但需保留朱某终身居住权。离婚后,马某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某并办理过户。朱某主张其居住权未消灭,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并排除执行。马某辩称协议仅约定居住权,未办理登记,且房屋已合法转让。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居住权与物权变动的冲突,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未登记的居住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及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朱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居住权主张声明及房屋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马某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登记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居住权设立的登记情况及第三人李某的善意状态,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登记的居住权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体现了涉军婚姻案件中隐私保护与程序正义的平衡,警示当事人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及时办理登记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