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吴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冯某某所有,但吴某某需在离婚后一年内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吴某某以军人身份特殊为由,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主张该房产仍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履行协议。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涉军人员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催告吴某某配合过户的聊天记录作为书证。吴某某辩称其军人身份导致无法自由处置财产,并提交服役证明及单位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组织双方就协议条款的解释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冯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现役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军人身份不构成拒绝履行民事协议的合法抗辩理由,体现了法律对离婚协议严肃性的维护及对非军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