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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谭某某在整理焦某某生前遗留物品时,发现一处登记在焦某某名下的农村自建房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该房屋系焦某某父母去世后遗留的遗产,焦某某生前未作析产处理。谭某某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漏部分,要求依法分割。焦某某辩称该房屋属其个人继承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因该遗漏财产的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谭某某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焦某某父母死亡证明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房屋权属及遗漏事实。焦某某提交了家庭内部关于遗产分配的书面说明及证人证言,主张该房屋为其个人遗产。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法律适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农村自建房为谭某某与焦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含焦某某继承份额),由谭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焦某某支付房屋评估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焦某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即未明确列明的遗漏财产仍可依法分割。同时,厘清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继承财产的界限,为处理离婚后发现的遗漏财产及继承析产混合案件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