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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徐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其个人继承所得,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张某某认为该继承发生在婚姻期间,且双方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需兼顾子女抚养权益。双方就商铺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程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继承公证书及商铺权属证明作为物证,主张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交遗嘱及亲属关系证明,主张为个人财产。调解员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核实财产来源及婚姻存续期间事实,重点审查继承发生时间与离婚协议遗漏情形。

判决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徐某某继续持有该商铺所有权,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确认除该商铺外无其他遗漏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婚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若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效率与实质公平,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