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黄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黄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后因黄某未按期支付,赵某诉至法院,主张黄某存在婚内出轨过错,要求依据协议条款解释及《民法典》第1091条判令其支付赔偿。黄某辩称该款项实为离婚经济补偿,且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定过错情形,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不应简单等同于过错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协议条款性质认定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部分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效力。被告黄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系协议离婚且款项性质为补偿,并质疑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证据的充分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缺乏充分法定过错证据时,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为过错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隐私保护与程序正当性的平衡,对类似协议条款争议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