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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江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登记在境外亲属名下,该房产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江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且陆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并请求损害赔偿。陆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条款已涵盖该资产。双方对房产性质及是否遗漏分割产生重大争议,江某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境外亲属代持协议等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被告陆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主张房产归属及协议效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江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涉案房产归被告陆某某所有,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涉外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不能当然涵盖未披露的重大资产。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涉外婚姻中的财产隐匿行为具有警示意义,指引当事人如实披露财产状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