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陆某因婚内出轨需支付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某在哺乳期发现陆某未按期履行,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陆某抗辩称协议中“出轨”定义模糊,且于某存在过错,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条件,涉及涉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陆某承认出轨的聊天记录作为书证;陆某提交了反证材料,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隐私及特殊时期案件中,法院应平衡双方权益,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司法导向,对类似执行异议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