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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焦某抚养,韩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焦某以韩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为由起诉。韩某辩称,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存在歧义,且女儿目前处于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精神,抚养费应包含教育、医疗等额外支出,而非固定金额。韩某主张原协议条款解释不清,要求重新核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以及涉孕期或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益的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再审/申诉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书面协议条款的解释,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女儿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韩某未足额支付抚养费。韩某提交了女儿处于哺乳期的医疗诊断证明及专业律师出具的关于协议条款解释的鉴定意见,主张原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中,应结合子女特殊时期(如哺乳期)的实际需求进行目的解释。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允许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家事纠纷的柔性解决。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