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赵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徐某某,并约定若赵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需额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徐某某以赵某某曾实施家暴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赔偿条款。赵某某抗辩称协议中“家庭暴力”定义不明,且徐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暴力行为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认为该条款属于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家暴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争议,徐某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赵某某违约并强制执行赔偿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赵某某存在家暴事实;赵某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缺乏客观性,报警记录仅显示纠纷未定性为家暴。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家暴赔偿条款的明确性及证据的证明力,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在涉及家庭暴力等道德或事实评价条款时,若约定不明且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倾向于严格解释,不轻易推定条件成就,以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与协议履行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