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在整理何某某旧物时,发现何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套房产,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周某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某隐瞒了该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何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并申请对房产购买资金来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被告何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书。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原告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后,因证据不足且意识到诉讼风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复杂情形,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撤诉,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同时,强调了在主张分割遗漏财产时,举证责任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财产性质的证明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