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其中未明确提及损害赔偿。2023年,冯某某以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冯某某主张曹某某曾多次对其实施肢体冲突,导致其身心受损,认为该过错行为符合法定赔偿情形。曹某某辩称双方已就所有权利义务达成终局性协议,且冯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家暴事实,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能否就协议未涵盖的过错行为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医院门诊病历、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作为书证,试图证明家暴事实;被告曹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协议已涵盖全部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家暴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边界。若离婚协议未明确排除损害赔偿请求权,且一方确有法定过错,另一方可另行起诉;但若协议已明确约定“无其他争议”或双方明知过错仍放弃索赔,则视为权利处分。本案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全面评估潜在法律责任,避免事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