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曾某某因长期遭受韩某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依据双方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该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放弃部分共同财产。曾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悔过书,证明韩某某存在家暴行为。韩某某辩称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家暴情节轻微,不应触发财产剥夺条款。双方对协议中“重大过错”的定义及财产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家暴事实是否足以支持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特殊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及双方往来通讯记录,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家暴事实是否成立,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方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均未申请开庭,仅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及补充证据。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曾某某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风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的处分权。虽然涉及家庭暴力及离婚协议解释争议,但原告在二审阶段撤诉,法院依法准许,反映了司法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签署涉及过错赔偿的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触发条件,以减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