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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谢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费。后郭某申请强制执行,谢某抗辩称协议中“过错赔偿”系对过去行为的概括性补偿,非法定损害赔偿,且金额未明确,要求重新鉴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的解释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郭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笔迹与意思表示真实性鉴定意见,证明谢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需厘清协议条款性质,判断是否支持郭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执行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郭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离婚协议、鉴定意见等证据;谢某作为被执行人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关于协议签署真实性的结论,并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对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责令谢某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兼顾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为类似案件中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与执行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