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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焦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韩某,车辆归焦某。2023年,韩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登记在焦某名下的某品牌古董手表一枚,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焦某辩称该手表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物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遗漏。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该手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是否应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韩某提交手表购买发票及照片作为物证,主张该手表系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焦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原件,证明手表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终局性约定。法院重点审查了手表取得时间及离婚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涉军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的效力范围,即使存在未列明财产,若符合该概括性约定,亦不视为遗漏。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法律保护,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