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董某发现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大额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董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该遗漏财产涉及家庭重大资产,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产生激烈争议。董某主张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曹某则辩称该收益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不应再行分割。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合同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曹某在婚姻期间持有并转移该笔收益。被告曹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反证。合议庭围绕证据效力及财产性质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辩论,重点审查了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理财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2. 被告曹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该笔收益的一半作为补偿;3. 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对于未处理的遗漏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维护了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