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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陆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林某、债务由陆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期间,林某处于哺乳期。后陆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林某被迫承担连带责任。林某发现陆某并未真正履行“独自偿债”承诺,且双方并未解除同居关系,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假离婚”背后的恶意串通及一方在对方处于哺乳期时的过错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林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串通行为。陆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双方生活轨迹重合度的分析,以认定其“假离婚”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林某与陆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陆某向林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同时,法院在认定过错时,特别考量了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节,强化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